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省、市有关综合保税区管理。
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综合保税区管理工作的规章、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经海口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综合保税区总体规划。
(二)负责综合保税区所辖单位党的各级组织建设,加强党对综合保税区工作的领导,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综合保税区的贯彻落实;负责综合保税区管委会直属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分支机构领导班子成员或法人代表的考核、任免等工作;审批所属企事业党组织的建立(撤并)及其班子成员的任免。
(三)按干部管理权限,负责下属事业单位及辖区内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班子管理工作。
(四)负责综合保税区管委会人事管理工作,对科级及科级以下干部进行考核、任免,按程序报组织人事部门各案。
(五)负责指导辖区内企业及下属事业单位党的宣传教育工作、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和指导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党员政治理论学习和教育培训工作。
(六)负责辖区内党的纪检监察工作。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查处党组织、党员干部的违法违纪案件;负责区内党员干部反腐倡廉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七)负责非公经济组织中共党员的管理。
(八)承办辖区内行政管理人员、内资企业人员和“三资”企业中方人员因公因私出境、出国政审工作。
(九)负责与澄迈县委、县政府,老城开发区工委、管委会等属地党组织和行政部门的联络工作。
(十)负责组织区内的招商引资工作。
(十一)在综合保税区内行使计划、财政、国有资产、工业、外经、外贸、合作、投资、科技、信息、专利、劳动保障、外事、治安、土地、规划、房地产、城建、基础设施、运输、绿化环保及市政公用设施等方面的管理职能。协调海关、商检、税务、工商、金融、保险等部门在综合保税区办理有关业务。
(十二)依照海南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海口综合保税区管理条例》代表政府与海关等有关部门共同对综合保税区实行统一管理。
(十三)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区内派驻机构的工作,代表海口市协调中央和省属单位驻区机构的工作。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